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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企业环境安全隐患不能轻视!请看排查指引 惠州应急预案编制 惠州应急预案备案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管理隐患排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1.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并与预案一起备案。

2.企业现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种类和风险评估报告相比是否发生变化。

3.企业现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数量和风险评估报告相比是否发生变化。

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种类、数量变化是否影响风险等级。

5.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确定是否正确合理。

6.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是否通过评审。

7.是否按要求对预案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是否及时落实。

8.是否将预案进行了备案,是否每三年进行回顾性评估。

(二)是否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9.是否三年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10.出现下列情况预案是否进行了及时修订。

1)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2)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

3)环境应急监测预警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报告联络信息及机制发生重大变化;

4)环境应急应对流程体系和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5)环境应急保障措施及保障体系发生重大变化;

6)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7)在突发环境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三)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档案

11.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2.是否制定本单位的隐患分级规定。

13.是否有隐患排查治理年度计划。

14.是否建立隐患记录报告制度,是否制定隐患排查表。

15.重大隐患是否制定治理方案。

16.是否建立重大隐患督办制度。

17.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四)是否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18.是否将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

19.是否开展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20.是否健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人员等情况。

(五)是否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21.是否按规定配备足以应对预设事件情景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22.是否已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23.是否与其他组织或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或互救协议。

24.是否对现有物资进行定期检查,对已消耗或耗损的物资装备进行及时补充。

(六)是否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25.是否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

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内容

(一)中间事故缓冲设施、事故应急水池或事故存液池(以下统称应急池)

1.是否设置应急池。

2.应急池容积是否满足环评文件及批复等相关文件要求。

3.应急池在非事故状态下需占用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设有在事故时可以紧急排空的技术措施。

4.应急池位置是否合理,消防水和泄漏物是否能自流进入应急池;如消防水和泄漏物不能自流进入应急池,是否配备有足够能力的排水管和泵,确保泄漏物和消防水能够全部收集。

5.接纳消防水的排水系统是否具有接纳最大消防水量的能力,是否设有防止消防水和泄漏物排出厂外的措施。

6.是否通过厂区内部管线或协议单位,将所收集的废(污)水送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二)厂内排水系统

7.装置区围堰、罐区防火堤外是否设置排水切换阀,正常情况下通向雨水系统的阀门是否关闭,通向应急池或污水处理系统的阀门是否打开。

8.所有生产装置、罐区、油品及化学原料装卸台、作业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墙壁、地面冲洗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初期雨水)、消防水,是否都能排入生产废水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

9.是否有防止受污染的冷却水、雨水进入雨水系统的措施,受污染的冷却水是否都能排入生产废水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

10.各种装卸区(包括厂区码头、铁路、公路)产生的事故液、作业面污水是否设置污水和事故液收集系统,是否有防止事故液、作业面污水进入雨水系统或水域的措施。

11.有排洪沟(排洪涵洞)或河道穿过厂区时,排洪沟(排洪涵洞)是否与渗漏观察井、生产废水、清净下水排放管道连通。

(三)雨水、清净下水和污(废)水的总排口

12.雨水、清净下水、排洪沟的厂区总排口是否设置监视及关闭闸(阀),是否设专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关闭总排口,确保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排出厂界。

13.污(废)水的排水总出口是否设置监视及关闭闸(阀),是否设专人负责关闭总排口,确保不合格废水、受污染的消防水和泄漏物等不会排出厂界。

(四)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14.企业与周边重要环境风险受体的各种防护距离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

15.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在厂界建设针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16.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定期监测或委托监测有毒有害大气特征污染物。

1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建立情况,是否能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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