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黄江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充分做好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新固废法执法检查的迎检准备工作,黄江生态环境分局集中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固体废物企业环境整治专项执法行动。5月10日,两家企业因固废管理不规范被立案查处。
一家涉案企业为东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设置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仓,但未建立管理台账,未设置标识,贮存仓内固废没有分类存放,部分硅胶边角料直接露天堆放;已签订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协议,但未能提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
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并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向企业明确指出存在的各项问题,要求其立即整改,规范存放和转移固体废物。
此外,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接下来,黄江生态环境分局将继续通过全面核查、严格执法,严厉惩处打击一批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全镇各类工业企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切实遏制非法转移、倾倒、处理处置固体废物案件多发频发态势,减少固体废物环境风险隐患,保障全镇生态环境安全。【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该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版,旧法,下称《固废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我局对其罚款1.5万元。
《固废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要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分类处置。国家鼓励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利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治理,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承担处置的责任。
1、分类存放。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要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
2、建立台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
3、减少产生。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4、无害处理。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置,委托有处置资质和处置能力的单位依法处置,禁止擅自处置。
5、申报登记。需执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按年度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要安全分类存放,地面须作硬底化处理,设有雨棚、围堰或围墙,并设置标志牌。
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进行严厉处罚,责令改正处罚款,包括:
1、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2、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4、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5、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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