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氧污染与VOCs 排放紧密相连,首先,我们来了解下“臭氧污染”。
如今,VOCs废气排放已经列入我国环保部门的重要监管对象和督查对象。为保证VOCs治理工作的有效推进,改善空气质量,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紧锣密鼓地出台了相关政策。 | 国家政策 推进重点行业(石化、有机化工、包装印刷等)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推进重点区域(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整治。
控制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全面加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严重省份实施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实施方案。 VOCs对大气环境影响日益突出,大量的排放导致大气氧化性增强,臭氧污染严重。“十三五”期间,打好蓝天保卫战迫切需要全面加强 VOCs 污染防治工作。到 2020 年,应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 VOCs 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 VOCs 污染减排,排放总量下降 10%以上
| 广东政策 大力推动重点行业开展VOCs综合整治,整治范围包括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生活服务业等13个重点行业。
全省重点企业要开展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到2017年12月底前各地市省级重点监管企业总整治任务量完成率不低于60%,2018年12月底前各地市省级重点监管企业总整治任务量完成率100%。企业按照“一企一方案”的原则,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全面梳理本企业生产现状、VOCs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现状和运行状况等信息,制定本企业具有针对性VOCs综合整治方案,《方案》编制完成后,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估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需包括环保治理、工艺流程和VOCs排放量计算等方面专家在内。方案通过评审后,企业应根据VOCs综合整治方案,积极推进VOCs污染防治工作,从源头上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水平,选用合适的末端治理设施,确保VOCs收集率、处置率均满足环境保护的需求。 综合整治工作完成后,市级环保部门按流程对辖区内所有省级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效果组织核实评审,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近半年内VOCs排放情况监测报告(应含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VOCs废气治理效率);
2、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使用说明书、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等材料,协助鉴定原辅材料类型;
3、含VOCs原辅材料的采购、入库和出库记录或证明,用来核算其原辅材料用量和VOCs产生量;
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工作流程
据悉,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惠州等珠三角城市的环保部门已出台相关政策文件,VOCs重点监管企业正在井然有序地开展VOCs “一企一策”综合整治工作。据省环境保护相关主管部门介绍,下一阶段,我省将建设“广东省VOCs排放控制综合管理平台”,逐步将VOCs排放纳入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收费制度,对涉VOCs企业实施总量控制,即通过制度完善加大对VOCs排放的监管力度,通过VOCs “一企一策”推进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
来源: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