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
《通知》聚焦科学优化调整审批权限,精简环评文件编制内容,提升环评文件编制效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具体来说,有以下8项措施:
1. 明确重大项目由部省两级审批
实践证明,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技术力量相对较弱,难以胜任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的重大项目的环评审批管理工作。
针对实践中的情况,《通知》明确环境影响重大项目主要由部、省两级审批。
环境影响重大项目,包括三类:
一是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二是水库、引水工程、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矿产资源开发、危险废物处置、围填海工程等等存在重大生态影响的项目。
三是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
《通知》还明确,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等省(区)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的环评,由省级审批。
《通知》为基层减负,明确基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仅根据市级授权承担部分环评报告表的审批。
2. 试点取消部分报告表环评
《通知》明确由北京市、河北省、吉林省、福建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7省(市),分别选择2个典型地级市(市辖区)全域开展试点,探索取消部分报告表项目的环评。
但是,三类项目不纳入试点范围:
一是环境问题突出、公众环保投诉突出、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二是涉及燃煤及高污染燃料锅炉、炉窑的项目。
三是《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的项目。
《通知》还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试点地市制定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落实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从选址布局、资源利用效率、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等方面明确试点行业的环境准入要求。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根据试点经验,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3. 试点园区环评许可等制度融合
《通知》明确由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重庆市等6省(市),分别选取2-3个产业园区开展试点工作。
被选为试点的园区,必须具备以下5个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并完成规划环评工作,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
二是环境基础设施完善且长期运行稳定。
三是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四是环境管理机构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
五是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对于综合型国家级经开区、高新区,优先考虑在商务部、科技部年度综合考核中排名前30%的开发区,或者是在省内开发区综合考核中排名前10%的开发区。
对于主导产业为化工、生物医药等的专业园区,优先考虑在国内行业综合评价排名中前10%的开发区。
《通知》要求在试点园区研究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环评管理体系,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融合,强化园区规划环评和入园项目环境准入管理。
同时,《通知》明确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不纳入试点。
4. 试点环评信息填报标准化
《通知》明确授权北京市海淀区、杭州市、厦门市、成都市等4个地方,筛选工艺简单、环境影响较轻、污染防治措施成熟可靠的行业开展环评文件信息填报标准化试点。
通过信息化手段,精简环评文件编制内容,对于企业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及工程分析、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污染物产治排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指标替代来源、环境影响情况、综合结论等内容,实现企业在线通过勾选点选来填报相关信息,从而实现环评文件编制内容精简和效率提升。
5. 试点环评选址论证智能化
《通知》要求各试点地方,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张图”的基础上,集成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要素管理空间数据,衔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数字化成果,实现跨领域、跨图层空间综合分析。
企业在线通过点选勾选建设项目地址、行业类别,填写建设内容、规模等基础信息,智能辅助研判项目选址是否可行,生成选址环境合理性分析内容。
6. 试点环评预测评价规范化
《通知》要求各试点地方,嵌套法规模型或选取适应当地的大气、水、噪声及海洋等环评预测模型和参数体系,调用符合要求的自动监测数据或周边相关园区、项目监测数据,衔接工程分析内容及环境质量现状、环境敏感目标、环境基础设施等矢量数据,开展预测评价。
企业在线通过点选勾选来填写相关信息,在线完成环评预测评价,生成环评文件。
7. 试点智能化辅助环评审批
《通知》要求各试点地方,梳理试点行业历史项目审批结果,形成审批规则。以环评文件为分析对象,通过智能检索引擎技术,抓取环评文件中项目位置、建设内容、关键工艺和特征污染物等关键信息,结合行业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对比分析,按照规定内容格式,生成辅助环评批复意见,供最终批复意见制定参考。
8. 加强环评质量监管和执法
《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的监管和执法。
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环评文件有关档案、资料造假或者基础资料明显不实的,要严格按照环评法要求,对环评机构和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双罚制”,实施终身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毫不手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入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对信用良好的环评单位,减少复核和抽查的比例、频次,做到“无事不扰”。
对纳入“黑名单”的环评单位,依法禁止从业。
对信用较差的环评单位,要每年对其开展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