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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工作指引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工作指引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2号)精神、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 号)及省环保厅关于转发《暂行办法》函(粤环函〔20171945 号)相关要求,制定本暂行工作指引。

一、总则

建设项目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同等效力文件)后,其主体工程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方可投入调试运行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 ,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 ,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 ,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验收程序

(一)对于大气污染、水污染或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落实项目竣工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编制验收报告。自主验收期限一般为 3 个月,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可适当延期,但一般不超过 9 个月。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同时向我局提出项目配套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详见附件 1)。

(二)对于噪声污染为主的项目,或不属于大气污染或水污染为主但须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 ,建设单位直接向我局提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由我局按现有验收程序组织办理(详见附件 2)。

四、项目建设变动申报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向我局报告工程变动情况。经界定,属于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五、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获得排污许可即投入调试运行的;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3、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

六、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级自主环保验收规范性文件出台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后,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从其规定,本指引自行作废。过渡期间已完成自主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咨询电话:0752-3232389 仲恺环保分局生态保护科

附件:1. 建设项目竣工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流程

2. 建设项目配套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保

护验收流程

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要求

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查表(参考格式)

附件 1-1

建设项目竣工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流程

一、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二、建设单位组织自主环保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1、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

2、验收工作组根据环评报告及其批复环保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及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形成验收结论。

3、建设单位对照验收结论提出的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经整改合格后验收组出具验收合格的书面意见。

4、建设单位汇总项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形成最终项目完整自主环保验收报告。

三、验收报告信息公开

建设单位需在完成最终验收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其它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 ,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如: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日期、调试起止日期和验收报告等),并接受监督检查。并将信息公开网页截图或照片等其他资料存档。

四、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录入

建设单位在验收报告公开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录入“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为 http://47.94.79.251)。

五、项目噪声、固废设施验收

建设单位在验收报告公开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环保部门提出项目配套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由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六、资料归档

建设单位应将验收全过程形成的文件资料整理形成完整的项目验收档案,并长期保存,作为企业环境守法的自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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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1

建设项目配套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保护验收流程

一、提出验收申请

以大气、水污染或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完成自主验收后,按配套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保护验收资料清单(附后)要求备齐申请资料,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

二、环保部门审核资料并组织验收

环保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出的环保验收申请并审核资料通过后,按现有的验收流程组织现场核查后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三、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录入

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报告公示期满(或收到我局验收意见)后5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录入“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为 http://47.94.79.251)并将资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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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3-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要求

一、验收报告编制总体要求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完整验收报告应包含验收监测(调查 )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过程应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二、验收报告内容

验收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封面:验收报告封面应显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 、编制单位及编制时间等信息。

(二)目录:验收报告首页为目录,编制单位在编制中产生及收集的文件资料应按顺序另外设置新页码,并与目录对应一致。

(三)报告主体内容: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查表(参考格式见附件)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4、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方案及验收监测报告,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的验收调查实施方案及验收调查报告(表)(格式及要求详见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5、建设单位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环评文件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

6、国家危险废物委托处理协议、委托处理单位资质及能力证明(危废处置单位名录见 http://www.gdep.gov.cnlgtfw/

7、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

8、城市排水许可证或属地乡镇政府以上出具的纳管证明(环评文件或批复意见要求生活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

9、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环评文件或批复意见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

10、应急预案及备案意见(环评文件或批复意见明确要求的)

11、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须标明环保设施位置、排污口位置和编号、车间平面布置情况、厂界及厂界周围环境情况)

12、环保管理制度(包括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13、现场照片(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现场照片、排污口标志牌等)

14、环保设施运行记录表(台帐)

15、其他相关资料

(四)验收意见:包含验收意见、验收组信息、验收会议和现场检查照片、整改资料、验收组复审确认意见(参考格式见附件)。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有须列明)

三、其他要求

(一)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列明分期的建设内容,明确相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据此开展分期验收。

(二)建设单位委托社会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须在协议签订时明确编制验收报告各方所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验收技术评估

1、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 。验收工作组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

2、组织验收会议

建设单位组织召开验收会议,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审核验收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

3、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工作组根据项目审查情况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参考格式见附件)。验收意见每页须验收组成员签名确认。

附件 3-2

建设项目竣工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参考格式)

前言

(一)项目验收开展概述

(二)验收主要依据文件

(三)验收组简要说明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地点、性质、产品、规模,工程组成与建设内容,包括厂外配套工程和依托工程等情况,依托工程与本工程的同步性等。

(二)环保审批情况及建设过程:项目环评报告书(表)编制与审批情况、开工与竣工时间、生产线与环保设施调试运行时间、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排污许可证有效时间、项目从立项至调试过程中有无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等。

(三)投资情况:项目实际总投资与环保投资情况、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重。

(四)验收范围:明确本次验收的范围,不属于本次验收的内容予以说明。

(五)验收工况:验收时项目所达到的工况。

二、工程变动情况

说明与环保报告或审批文件不一致情况 ,简述工程与环评阶段对比是否有重大变动、是否存在变化情况、有重大变动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存在变化情况的是否有变动说明。

三、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说明项目各类污染物及其配套环保设施落实情况 ,如施工期有明确要求的,亦须说明。

(一)废水:列明废水种类、主要污染物、治理设施与工艺、设计处理能力与主要污染物设计去除效率、回用情况、废水排放去向等。

(二)废气: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废气种类、主要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与工艺及主要污染物设计去除效率、废气排放去向等。

(三)噪声:主要噪声源和所采取的降噪措施,项目周边噪声敏感目标情况。

(四)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的种类、性质、产生量与处理处置量、处理处置方式、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设与委托处置情况(合同、去向)、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与委托处置情况(转移联单、合同、处置单位资质)等。

(五)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1、生活污水、食堂油烟等如审批明确设施建设要求的,参照废水、废气等要求说明落实情况。

2、如有在线监测装置要求的,说明废水、废气在线监测装置安装位置、数量、型号、监测因子、监测数据联网系统等建设情况。

3、其他:“以新带老”改造工程、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其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要求采取的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一)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结合监测报告,说明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污泥等

各类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及达标情况 ,若有超标现象应对超标原因进行分析。

(二)环保设施去除效率

根据监测结果,计算废水、废气、噪声、污泥等各类污染物治理设施主要污染物去除效率 ,是否满足环评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设计指标。(环评涉及有回用率要求的须明确是否达到回用率的情况及结论)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一)总体说明项目实际废水、废气、噪声、固废产排污情况,并对项目主要污染排放总量核算结果、是否满足审批部门批复的总量控制指标明确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结论。

(二)总体说明项目对周边环境特别是敏感点实际影响 ,明确项目对周边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土壤、噪声等环境质量影响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六、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整改情况)

(一)项目对照环评审批要求存在问题(如监测结果存在超标、环境保护设施未按要求完全落实、发生重大变动未履行相关手续、建设过程中造成的重大污染未完全治理、验收监测报告存在重大质量缺陷、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整改要求未完全落实等)。

(二)项目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中所规定的验收不合格情形存在问题。

(三)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内容具体、要求明确、技术可行、操作性强的后续整改事项(暂存在问题项目验收意见)。

(四)建设单位针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最终验收意见)。

七、验收结论及后续要求

(一)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二)对项目日常设施运行及环保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建议。

八、验收组成员一览表及签名

备注: 验收意见(每一页)需由验收组成员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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