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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注】VOCs 治理仅需投资费用就不会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吗?

发布日期:2026-07-02  浏览量:60

引风机没有开启导致VOCs废气直排被查处

“从公司高层来说,我们很重视环保,面对公司资金很紧张的情况,对配套安装治理设施还是会重点倾斜,全部都按要求安装到位。”某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说道,“可是,没想到因电力故障跳闸后,再次启动生产时工人忘记了开引风机,废气直排造成违法。管理上出了严重问题,我们一定要好好整改,压实责任。”


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通过“用电监控平台”摸排到告警线索,某模塑科技有限公司用电异常(生产设施正在用电并达到阀值;治理设施没有用电,为零值),立即进行突击夜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条注塑自动化生产线都在正常生产,每台注塑成型设备上都装有集气罩,废气可以通过各支管汇入总管道,总管道末端安装了两台大功率引风机,开启后管道内形成负压对生产废气进行收集,通过两套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再高空排放


但是,检查时现场废气处理设施的关键装置——引风机没有开启,而且引风管道和废气排口均为常温。


随后,执法人员固定相关视频证据,并制作现场勘察笔录。调阅某模塑科技有限公司环评资料显示,注塑自动化生产线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挥发性有机物、苯乙烯、二甲苯、颗粒物等


“如果引风机没开,意味着生产废气无法集中收集,也谈不上吸附处理了,就无组织排放到车间、厂区的大气中了,这是很明显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执法负责人表示,“钱都花了,设施也都上了,因为没开引风机造成违法,真的很不应该。”


在调查询问时,该公司设备运维人员表示,当天下午出现断电,修复供电后,他只检查了生产设备,但未检查引风机,晚班运维人员又请假了也没人再检查。直到执法人员夜查时指出违法行为,企业现场当班工人才重新开启引风机,注塑车间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已经长时间无组织排放。


这是我们巡检管理上的漏洞,造成大气污染,已经违法了,我们认罚。”该公司管理部副经理表示。


最后,该公司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被查处。


企业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套安装齐全相应的环境治理设施,这是法律要求企业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以上这起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因为企业为节省成本不舍得投入,设施不齐全,而是因环境管理责任体系不健全、规程不完善,相关人员责任压得不实,从而造成了环境违法行为。


未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被查处

这批案例中,另外一起也是因企业环境管理问题造成的违法行为。


某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铸业公司开展突击夜查发现,车间内正弥漫着大量烟尘,地面还有一些积尘,夜班工人正往两台中频炉内投加废铁,但是炉口配套的可移动式粉尘集气罩被人为转到远离炉口处,大部分烟尘未有效收集并已经从炉口散逸至车间各处。


执法人员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勘察笔录。调阅环评资料显示,该铸业公司为年产两万吨汽车铸件项目,生产废气主要是熔化炉废气和砂处理、抛丸工序粉尘(污染因子为颗粒物),熔化炉废气由集气罩集中收集后经布袋除尘,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二级标准后经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炉口集气罩被人为移开远离,废气无法收集处理,无组织散逸到大气中,这就构成了环境违法。”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表示。


“我们平时都会进行培训,要求工人作业前先检查中频炉,要求熔炼时集气罩必须对准炉口,接着开启布袋除尘配套的引风机,一切完好再送电作业。”在调查询问该公司环保负责人时,他无奈地说道,“真没想到经常强调,还会发生这样的违规操作,问题出在我身上,没有严格管理和督促好。”


“移开后,物料进出更方便。”当执法人员问及为什么要移开集气罩时,当班工人说道。


该铸业公司当班班长表示,他们的设施只要正规操作,收集治理效果都很好。为了印证他说的话,执法人员固定证据后,当班工人将集气罩按规程转到对准炉口处,车间内可见烟尘随之消失。


最终,该公司因工人操作违规“未严格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被查处。

【总结上文】

上述的两起涉气案件均打破了 “环保违法 = 成本投入不足” 的固有认知,我们找到了几个共性特征,大家看对不对: 

  • 设施配置达标:两家企业均按环评要求配套了完整的废气污染治理设施 —— 某模塑科技配备VOCs废气集气罩 + 引风机 + 活性炭吸附系统,某铸业公司安装可移动式集气罩 + 布袋除尘系统,且经现场验证,设施正常运行时可实现污染物有效收集治理。 

  • 违法成因集中:违法行为均源于 “人为操作不当 + 管理监督缺位”,而非设施缺失或技术缺陷:前者因断电恢复后未履行设施巡检流程,导致引风机未开启,VOCs废气直排;后者因工人为简化作业流程,人为移开集气罩,造成粉尘无组织排放。 

  • 违法性质明确:均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核心要求 —— 前者违反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应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后者违反 “应严格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本质是对环保设施运行合规性的漠视。

    因此,VOCs 治理需从 “重建设” 转向 “建管并重”的重心转变,目前VOCs治理行业基本上该有的设施均有,先不说是否能真正达标,这是下一阶段VOCs深度治理的重心,但这些以上的设施需要注重运维,确实发挥VOCs治理系统的承诺做到的真正作用(虽然有大量的VOCs治理设施是摆设),VOCs治理环保合规不是 “额外成本”,而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前提,只有将 “VOCs治理设施运行合规” 内化为生产经营的刚性要求,才能真正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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