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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评及竣工环保验收要注意哪些行为?

未依法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竣工环保验收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分别有哪些?


1.伪造或篡改关键信息。验收报告中伪造或篡改以下关键信息的,包括环评审批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等环保手续信息;建设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等工程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总量等污染物排放信息;主要污染物及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及周期、监测结果、达标判断等验收监测信息;环境保护设施类型、数量、安装位置、调试运行效果、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情况等环保设施信息

2.关键内容缺失。验收报告缺失以下关键内容,包括:未对项目主要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属于重大变动但未提供环评文件重新报批情况的;未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的主要环保设施实际建设情况、调试运行情况、处理效果进行分析的;未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总量控制要求对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的;未对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的区域污染物削减、落后产能淘汰、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施工期监测以及栖息地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情况进行记录的。

3.验收结论错误。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明显发生重大变动,仍给出不属于重大变动结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或者国家总量控制要求,仍认定达标排放或环境质量达验收标准的;其他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不得通过验收的9种情形,仍给出验收合格结论的。

4.其他弄虚作假情形。伪造或篡改验收报告所附主要证明或支持材料的;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所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伪造或篡改公众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的。


服务单位:惠州绿维环保公司

服务范围:

1、环保管家、环评批复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排污证平台服务、环境应急预案、危废回收、环境检测;
2、清洁生产,职业卫生评价、碳排放核查、绿色工厂、环保耗材更换、安全评价、安全应急预案;
3、废气(粉尘)污染治理工程,废水治理工程、车间通风降温、环保空调工程、环境应急预案;
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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