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分期办理,但前提是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第四条明确规定:
“分期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应当列明分期建设内容,明确分期实施后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设单位应据此分期申请排污许可证。分期实施的允许排放量之和不得高于建设项目的总允许排放量。”
这说明,在环评中已明确分期建设内容的前提下,排污许可证可以分期核发。
如果环评审批未明确分期建设内容,则不能直接依据该环评文件分期申请排污许可证。因为排污许可证的核发需严格依据环评及其批复中的污染物排放信息。
但在实际操作中,若建设单位确有分期建设需求,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排污许可分期管理:
补充完善环评文件:建设单位可对原环评文件进行补充说明或修订,明确分期建设的具体内容,并取得环评审批部门的确认。
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如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包括分期建设安排的调整,根据《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因此,如分期建设构成“重大变动”,则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排污许可分期申请的条件:
环评文件或其补充说明中必须明确分期建设内容;
分期后的各阶段排放总量不得超过项目总允许排放量;
各期次的排放口设置、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信息必须清晰且符合环保要求;
建设单位需提交详细的分期建设方案及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计划。
环评审批是排污许可的重要前提和依据。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必须基于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所确定的污染物排放信息。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因此,排污许可证的分期核发必须以环评文件的分期建设内容为基础,否则无法满足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技术和法律要求。
虽然环评未明确分期建设内容,但根据以下政策仍可能支持分期排污许可的申请:
《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第四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应当列明分期建设内容……建设单位应据此分期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32号)第二十二条:
“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维护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这些条款表明,只要环评文件中存在分期建设的可行性描述,即使未详细列出,也可通过补充说明的方式完善相关内容,从而作为排污许可分期管理的依据。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环保部门在审核分期排污许可申请时,将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是否具备合法的环评依据:
是否取得环评批复;
是否明确分期建设内容;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情形,是否重新报批。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各期次的排放总量是否合计不超过项目总允许排放量;
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是否合理;
自行监测计划是否完整、可行;
是否采用可行技术达到排放标准。
信息公开与监管要求: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是否纳入日常监管;
是否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开展验收并公开相关信息。
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是否存在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行为;
是否曾因环保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批:
合法性原则必须确保环评文件中有关于分期建设的内容,或通过补充材料获得环保部门认可。
一致性原则排污许可证中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等必须与环评批复保持一致。
可控性原则必须确保每期建设的污染物排放可控,不会突破区域环境容量和总量控制目标。
完整性原则必须提供完整的分期建设方案、污染防治措施落实计划和自行监测方案。
综上所述:
在环评未明确分期建设内容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能直接申请分期排污许可证;
如确需分期建设,应通过补充环评说明或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明确分期建设内容;
排污许可证的分期核发必须严格依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
政策依据主要包括《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环保部门审核时将重点审查环评依据、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措施、信息公开等内容;
审批标准应坚持合法性、一致性、可控性和完整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