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算“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企业应强化日常环保管理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杜绝环境污染风险!
1、落实主体责任,选择安全、高效治理工艺
针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治污效果不佳、处理不达标等问题,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动治理设施升级改造,选择具备相应行业、相关专业设计资质、施工承包资质的可靠的第三方治理公司。加强设施安全生产管理与设备质量管理,确保配套建设的治污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2、设施正常使用,停用及时报告
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企业应当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并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污染物应急处置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03
3、加强运维管理,确保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保养、检修,建立环保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台账,设施应设置标示、编号,清晰标明污染物走向。明确污染治理设施管理责任人,制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规程,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
4、厂区生产环境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生产车间地面采取相应的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车间实施干湿分离,厂区必须全面实施“两化”,即道路场地硬化、其他区域绿化。生产现场无跑冒滴漏现象,环境整洁、管理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