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单位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处置,如果第三方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我单位需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谢谢。
回复内容: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从法条可知,产废单位委托利用或处置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对受托方的资质和能力进行核实。具体到您的问题,如您单位在委托第三方代为处置危险废物时,已对第三方的资质、能力进行了核实,并按照市场价格签订了有效合同,在受托的第三方发生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等情形时,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