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问题一:项目没有取得环评审批
问题解读,这个是“环保法”的基本要求,即所有新、改、扩、搬迁的经营项目在建设之前,都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环评报告。其实这里的环评分三种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污染很低的行业)
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一般的行业)
环境影响报告书,甚至加专家论证(污染很高的行业)
后面两种情况必须都要委托专业、有资质的单位评价并编制报告,那么,到底企业该属于哪一类申报呢,企业是可以查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版来了解的。
审核问题二:项目没有取得环评验收
这个是上面讨论的环评审批的后面的一环,即项目建设好投入生产前(过去还有试生产验收,被简政放权取消了),环保设施要通过验收,验收的依据就是看是否符合当初审批的要求,验收分环境检测与现场验收两部分了。
审批的建设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选址布局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村镇建设规划,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2、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3、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4、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在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惠州验收环评
6、建设项目建设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7、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要求;
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环评文件审批的基本条件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拟设置的排污口能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拟配套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符合规定设置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7、在城市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化教育区及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设立工业项目,严格控制餐饮娱乐服务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