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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长期不更换?注意!这是违法行为!惠州环保设备维护,惠州环保设备,惠州活性炭厂家,惠州环保耗材更换

活性炭常见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1、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规范填充,长期不更换,或者设施未正常开启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活性炭更换周期和更换量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 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3、活性炭质量以次充好,购买使用低碘值劣质活性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企业应该怎么做?

1、根据废气排放特征,采用吸附法时应按照相关 工程技术规范( HJ2026-2013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净化工艺和设备,采用正确的吸附剂,选择适宜的空速,并使废气在吸附装置中有 足够的停留时间

注意:活性炭吸附主要适用于 大风量、低浓度的有机废气处理,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 稳定达标的,宜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

所以,连续、稳定达标才是最终目的!

2、在使用活性炭进行治理有机废气时,要先进行预处理,以免堵塞活性炭孔隙堵塞或表面粘附,吸附性能下降或丧失。

3、选择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活性炭。活性炭、活性炭纤维产品销售时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哪些才是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活性炭?

国家规定,采用 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 碘值不宜低于 800mg/g;采用 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 碘值不宜低于 650mg/g;采用 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 比表面积不低于 1100m2/g(BET法)。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宜采用 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



服务单位:惠州绿维环保公司

服务范围:

1、环保管家、环评批复、竣工验收、排污证平台服务、应急预案、危废回收、环境检测
2、清洁生产,职业卫生评价、碳排放核查、绿色工厂
3、废气(粉尘)污染治理工程,废水治理工程、车间通风降温、环保空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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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先生(业务经理)13790791174、廖小姐(业务经理)13556239959、潘先生(项目经理)15768577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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